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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操作:创业板IPO被抽到现场检查主动撤回改为科创板上市!

来源:fun88体育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3-11-24 04:13:05

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超新材)于2019年6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创业板IPO申请文件,20...

产品介绍

  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超新材)于2019年6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创业板IPO申请文件,2019年7月12日被抽到现场检查,2019年8月2日撤回IPO审查。

  2020年10月15日,中超新材申请科创板已获受理,上市中介机构为海通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超新材是从事超细氢氧化铝阻燃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主要高分子聚合材料生产企业的无机阻燃剂生产企业,部分产品已实现进口替代。

  据招股书,中超新材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1870万股,计划募集约9.16亿元。公司将这次募集资金计划用于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氢氧化铝微粉建设项目、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白超细氢氧化镁阻燃剂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对于自身的科创属性,中超新材显得颇有信心。公司表示,已掌握了氢氧化铝晶体超细化及形貌控制技术,形成了铝酸钠溶液净化技术、晶种制备技术、种分分解技术、分离洗涤技术、干燥解聚技术、表面改性技术等具有优势的核心技术,具备微纳米级超细氢氧化铝大批量、稳定生产能力,依托公司核心技术生产的超细氢氧化铝阻燃剂实现了进口替代。公司已取得授权专利32项,其中发明专利10项;正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15项。

  中超新材曾于2016年进行过IPO辅导备案,根据当时河南证监局网站发布的公示,洛阳中超新材料拟在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正接受招商证券对其进行辅导,于2016年4月12日在河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同年9月12日,辅导备案终止。

  2018年11月14日,中超新材料再启A股首发上市,接受海通证券对其进行辅导,并在河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2019年5月16日,中超新材料完成辅导备案。2019年6月18日,中超新材料申报创业板上市。

  2019年7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完成了对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首发企业信息公开披露质量抽查的抽签工作。本批参与抽签为2019年7月5日前受理的企业共223家,其中被抽到企业就包括中超新材

  从6月18日公布创业板上市,到7月12日被抽中现场检查,2019年8月2日公司及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撤回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

  12月9日,河南证监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在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正在接受海通证券对其进行辅导,已于2019年12月6日在河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

  10月15日,中超新材的科创板IPO申请已于近日获上交所受理。到此为止,不得不对中超新材的神操作感到佩服。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分别是 37,252.15 万元、46,127.67 万元、56,087.41 万元和 24,736.98 万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 22.70%。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8541.92万、9793.34万、9870.54万和5727.94万,相比于营收的稳步增长,归母净利润表现就比较平淡。

  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创业板 IPO 申请文件,2019 年 7月被抽到现场检查。

  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申报至终止审查各环节的详细情况,撤回 IPO 申请文件的具体原因,相关情形是不是已经消除;(2)现场检查所沟通的问题,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现场检查所形成的规范整改意见;(3)前次申报与这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所披露信息的差异及差异原因;(4)两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更情况(如有)及原因。

  请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分别核查两次申报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是不是真的存在信息公开披露违法违规,是否涉及有关规定法律责任,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前次申报至终止审查各环节的详细情况,撤回 IPO 申请文件的具体原因,相关情形是不是已经消除

  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2019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191640 号);2019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191640 号)。

  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首发上市申请。申报后,由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求,因增资扩股和变更上市地点,故企业决定撤回首发申请。

  公司注重研发,积极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考虑到公司新引入的主要研发人员对公司未来发展具备极其重大作用,因此,拟设立平台向研发人员增资扩股,优化激励机制。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完成增资扩股。

  考虑上述因素,故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撤回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洛阳中超[2019]032 号)。2019 年8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9]244 号)。

  二、现场检查所沟通的问题,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现场检查所形成的规范整改意见

  公司及保荐人于 2019年 8 月 2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撤回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

  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发行人前次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格式准则第 28 号》”)的要求做撰写和披露。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科创板格式准则第 41 号》”、“41 号准则”)的要求做格式修改,调整内容包括章节号、章节名称、子标题名称及《科创板格式准则第41号》要求的其他披露内容。

  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与前次申报对同一事项的披露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两次申报的差异,主要为报告期、上市板块信息公开披露格式不同,对信息公开披露内容进行更新。主要差异如下:

  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年 1-6 月;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年度。

  发行人在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删除了 2016 年度财务数据,并将财务报表截止日更新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2)按照 “6+9”对票据核算进行谨慎处理并调整 2017 年和 2018 年末及年度数据

  发行人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3 号)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等,遵照谨慎性原则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 6 家大型商业银行和 9 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较高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

  上述划分影响发行人对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时点的认定,导致 2017 年末和2018 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流动资产合计、递延所得税资产、非流动资产合计、资产合计、短期借款、其他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合计、负债合计、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存在差异;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及净利润项目存在差异;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存在差异。

  因报告期和格式准则差异,对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的具体经营成果分析、资产质量分析等内容进行详细补充披露,并增加可比公司对比分析。

  发行人因报告期变动和格式准则差异,对部分非财务信息进行了更新,主要差异情况如下:

  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未发生变化,但部分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前次申报与本次申报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签字人员相比,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及两家机构的经办签字人员未发生变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发生变化,原保荐代表人邬岳阳未发生变化。由于海通证券投行内部人员调整,海通证券指定项目组原辅导人员周晓雷为本次申报的保荐代表人。由于海通证券已指定武正阳为其他已申报项目协办人,故指定金谷城为本次申报的项目协办人。

  2、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差异情况的专项说明》;

  4、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相关监管公开信息。

  除因报告期变更、创业板与科创板上市相关规则差异引起的披露内容变化外,公司前次申报和本次发行上市的披露文件所涉的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或实质差异,相关差异不构成信息公开披露违法违规或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两次申报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