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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规划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

发布时间:2024-03-12 15:47:12 来源:新闻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岳阳市规划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廉政责任分解进一步细化,并严格落实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全面主持局系统工作,对规划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局党组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和市规划信息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负责组织研究部署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对实施情况做监督检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年至少上一堂廉政党课,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查1次,至少2次专题听取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线.有计划、有步骤、系统地做好局系统干部职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学习教育、动员部署、责任分解、落实、督办、追究等组织工作。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九项规定”,大力改进机关和党员干部作风,认真解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负责反腐败工作中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坚持“两手抓”,在部署工作和出台规章制度及改革措施时,要对易发生不正之风的环节,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不断加强党风廉政的监督约束机制建设,督促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5.建立健全诫勉谈话制度。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未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党组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形成谈话记录,督促其自觉纠正。对领导班子成员因分管范围的工作或人员廉洁自律及工作责任出现问题未发现或发现问题未纠正被局纪检组查处的,由局长牵头纪检组参加对局班子成员进行谈话,确保“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6.每年要围绕廉政建设主持召开4次专题党组会或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要在会上对自己廉政勤政、遵章守纪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督促开展党纪国法和廉政法规教育,加强对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的建设。

  8.认真落实《岳阳市加强对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强化对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监督,抓好述职述廉述德、谈话、函询、信访监督等制度落实。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防范和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等非组织活动。

  9.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0.全力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协助局长主持局系统全面工作,负责人事劳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思想政治教育、关心下一代等工作;分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核、规划审批与协调、容积率管理、用地性质变更、旧城改造规划审查;负责市禁违拆违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分管的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用地科、市城乡规划禁违拆违治违工作办公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一同部署、检查、考核,督促分管单位(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认真落实《岳阳市加强对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强化对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监督,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防范和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搞等非组织活动。

  3.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4.参与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分管的单位、科室进行调研,向党组提交报告。

  5.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廉洁从政,防止腐败问题发生。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措施并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移交驻局纪检组。

  6.督促分管单位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参加分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帮助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7.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8.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主持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的日常工作,分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的核实和规费收缴工作,参与各层次规划编制及审查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分管的综合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岳阳市规划局楼区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提出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2.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一同部署、检查、考核,督促分管单位(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3.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4.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5.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分管财务管理、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统一战线、党务公开等工作;分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工作;分管计划生育、建设扶贫、双联、企业帮扶、文明创建等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分管的财务审计科、机关党委、工会联合会、妇委会、团委、岳阳市规划局云溪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分管部门和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抓好机关财务、内部管理和局属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切实加强机关资金管理、内部审计和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

  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和标准,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等工作。

  4.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所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每年至少有一次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基层机关支部和分管的部门、科室进行调研,向党组提交报告。

  5.参与局党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大力改进机关作风。

  6.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做到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措施并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于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移送驻局纪检组。

  7.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推进党务公开,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的管理和监督。帮助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8.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9.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分管建筑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筑工程规划协调、主持局业务例会、规划业务综合协调、公建项目工程监督检查;分管工程管线、微波通道和市政道路规划审批,负责协调市级以上工程管线、交通工程规划和市政工程规划;分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分管的工程管理科、测绘管线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科、岳阳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分管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所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3.每年至少要有一次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分管的部门进行调研,将有关情况在分管单位(科室)班子中通报,并向党组提交报告。

  5.抓好工程管理科、测绘管线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科的党风廉政工作;分管范围内对外综合材料的把关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6.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做到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措施并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于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移送局纪检组。

  7.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8.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分管局系统指令性规划编制及协调、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财政投入的规划编制组织、审查工作,协调上级重点工程(项目),联系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新区、洞庭新城,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分管的规划编制科、乡镇规划管理科、岳阳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岳阳市规划局南湖新区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分管单位、科室完成年度反腐倡廉工作责任目标。

  2.负责抓好指令性规划编制、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程工作中的反腐败工作。

  3.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所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4.每年至少要有一次就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分管的单位(科室)进行调研,向局党组会提交调研报告。

  5.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做到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于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移送局纪检组。

  6.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7.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分管局技术管理、业务培训、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制宣传学习培训及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分管规划监察(执法),负责协调共建项目批后管理和安置房建设;负责协调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扩容提质战略、城市棚户(旧城)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等中心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分管的法规监察科、规划技术管理科、市规划监察支队、岳阳市规划局君山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分管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所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3.每年至少要有一次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分管的单位、科室进行调研,向党组提交报告。

  4.参与搞好局党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完善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落实“规划信息一体化”要求,强化信息录入监督。

  5.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做到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措施并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于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移送局纪检组。

  6.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7.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等工作;分管目标管理考核、综合治理、档案管理、机关事务、人大建议和行政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对外宣传和网络舆情、检查督促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分管的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信访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分管单位(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督促局纪检监察室认真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宣传报道工作。

  3.抓好局属各单位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并组织实施,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加强对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4.负责抓好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教育工作,组织学习监察部、住建厅《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情况的监督,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严格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5.严格执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公款出国(境)“双管三制”管理办法,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督促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九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参与局党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调研,向党组提交报告。

  7.负责组织查办责任范围内科级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重点查办局系统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并及时向市纪委和市政府办纪检组报告局系统执行党风党纪情况。

  8.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有关人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措施并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于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报告局党组或上报市纪委。

  9.落实《岳阳市加强对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强化对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监督,抓好述职述廉、谈话、函询、信访监督等制度落实,负责对拟提拔或向上级推荐提拔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10.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1.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全面主持局系统工作,对规划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局党组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和市规划信息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负责组织研究部署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对实施情况做监督检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年至少上一堂廉政党课,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查1次,至少2次专题听取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线.有计划、有步骤、系统地做好局系统干部职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学习教育、动员部署、责任分解、落实、督办、追究等组织工作。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九项规定”,大力改进机关和党员干部作风,认真解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负责反腐败工作中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坚持“两手抓”,在部署工作和出台规章制度及改革措施时,要对易发生不正之风的环节,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慢慢地增加党风廉政的监督约束机制建设,督促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5.建立健全诫勉谈话制度。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未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党组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形成谈话记录,督促其自觉纠正。对领导班子成员因分管范围的工作或人员廉洁自律及工作责任出现问题未发现或察觉缺陷未纠正被局纪检组查处的,由局长牵头纪检组参加对局班子成员进行谈话,确保“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6.每年要围绕廉政建设主持召开4次专题党组会或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要在会上对自己廉政勤政、遵章守纪情况做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督促开展党纪国法和廉政法规教育,加强对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的建设。

  8.认真落实《岳阳市加强对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强化对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监督,抓好述职述廉述德、谈话、函询、信访监督等制度落实。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防范和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等非组织活动。

  9.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0.全力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协助局长主持局系统全面工作,负责人事劳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思想政治教育、关心下一代等工作;分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核、规划审批与协调、容积率管理、用地性质变更、旧城改造规划审查;负责市禁违拆违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分管的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用地科、市城乡规划禁违拆违治违工作办公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一同部署、检查、考核,督促分管单位(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认真落实《岳阳市加强对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强化对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监督,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防范和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搞等非组织活动。

  3.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4.参与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分管的单位、科室进行调研,向党组提交报告。

  5.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廉洁从政,防止腐败问题发生。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措施并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移交驻局纪检组。

  6.督促分管单位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参加分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帮助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7.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8.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主持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的日常工作,分管建筑工程完工规划条件的核实和规费收缴工作,参与各层次规划编制及审查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分管的综合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岳阳市规划局楼区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提出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2.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一同部署、检查、考核,督促分管单位(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3.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4.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5.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分管财务管理、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统一战线、党务公开等工作;分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工作;分管计划生育、建设扶贫、双联、企业帮扶、文明创建等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分管的财务审计科、机关党委、工会联合会、妇委会、团委、岳阳市规划局云溪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分管部门和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抓好机关财务、内部管理和局属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切实加强机关资金管理、内部审计和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

  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和标准,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等工作。

  4.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所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每年至少有一次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基层机关支部和分管的部门、科室进行调研,向党组提交报告。

  5.参与局党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大力改进机关作风。

  6.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做到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措施并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移送驻局纪检组。

  7.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推进党务公开,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的管理和监督。帮助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8.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9.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分管建筑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筑工程规划协调、主持局业务例会、规划业务综合协调、公建项目工程监督检查;分管工程管线、微波通道和市政道路规划审批,负责协调市级以上工程管线、交通工程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分管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国家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分管的工程管理科、测绘管线科、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科、岳阳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分管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所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3.每年至少要有一次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分管的部门进行调研,将有关情况在分管单位(科室)班子中通报,并向党组提交报告。

  5.抓好工程管理科、测绘管线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科的党风廉政工作;分管范围内对外综合材料的把关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6.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做到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措施并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移送局纪检组。

  7.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8.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分管局系统指令性规划编制及协调、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财政投入的规划编制组织、审查工作,协调上级重点工程(项目),联系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新区、洞庭新城,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分管的规划编制科、乡镇规划管理科、岳阳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岳阳市规划局南湖新区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分管单位、科室完成年度反腐倡廉工作责任目标。

  2.负责抓好指令性规划编制、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程工作中的反腐败工作。

  3.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所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4.每年至少要有一次就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分管的单位(科室)进行调研,向局党组会提交调研报告。

  5.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做到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移送局纪检组。

  6.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7.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分管局技术管理、业务培训、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制宣传学习培训及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分管规划监察(执法),负责协调共建项目批后管理和安置房建设;负责协调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扩容提质战略、城市棚户(旧城)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等中心工作。承办上级领导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分管的法规监察科、规划技术管理科、市规划监察支队、岳阳市规划局君山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分管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所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对分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3.每年至少要有一次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分管的单位、科室进行调研,向党组提交报告。

  4.参与搞好局党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完善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落实“规划信息一体化”要求,强化信息录入监督。

  5.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做到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核实,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措施并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移送局纪检组。

  6.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7.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协助局长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等工作;分管目标管理考核、综合治理、档案管理、机关事务、人大建议和行政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对外宣传和网络舆论情况、检查督促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分管的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信访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将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分管业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分管单位(科室)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抓好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督促局纪检监察室认真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宣传报道工作。

  3.抓好局属各单位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并组织实施,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加强对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4.负责抓好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教育工作,组织学习监察部、住建厅《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情况的监督,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严格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5.严格执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落实公款出国(境)“双管三制”管理办法,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督促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九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参与局党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调研,向党组提交报告。

  7.负责组织查办责任范围内科级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重点查办局系统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并及时向市纪委和市政府办纪检组报告局系统执行党风党纪情况。

  8.严格教育监督分管责任范围内有关人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对分管的工作和人员存在问题或有不良反映的情况做核实,及时查明原因,找出措施并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或会上提出批评。对需要由组织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上报局党组;自己无法组织调查处理和不便调查处理的问题,报告局党组或上报市纪委。

  9.落实《岳阳市加强对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强化对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监督,抓好述职述廉、谈话、函询、信访监督等制度落实,负责对拟提拔或向上级推荐提拔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做审查。

  10.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10〕16号)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在住房、婚丧喜庆、因私出国(境)等事宜、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情况,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法律法规。

  11.对党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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